(2017)内0430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55号原告:宫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回族,工人。被告:王某,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工人。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宫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