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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某与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55号原告:宫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回族,工人。被告:王某,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工人。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宫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