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13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负责人:王洪昌,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刚,区长。委托代理人:侯雪峰,江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政房征补字[2016]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因其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达成动迁协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王淑艳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