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2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善寨、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善寨,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善寨,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区开发区宁六路359号,组织机构代码58374651-6。法定代表人:汲自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善寨与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2016)皖0103执民再4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张婷婷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