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廉、易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廉,易玲英,匡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12号申请人周廉,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易玲英,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匡长春,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廉、易玲英与被申请人匡长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廉、易玲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廉、易玲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匡长春6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廉、易玲英提供担保的6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