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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廉、易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廉,易玲英,匡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12号申请人周廉,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人易玲英,女,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申请人匡长春,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廉、易玲英与被申请人匡长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廉、易玲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廉、易玲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匡长春6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廉、易玲英提供担保的6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