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云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47号罪犯赵云,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潭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潭中刑初字第11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赵云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赵云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