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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乾县妇幼保健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乾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乾县妇幼保健院。地址:乾县泰山庙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战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