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民初1646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诉讼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杨某1,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1位于什邡市蓥华镇雪门村13组货场内的全部货物和设备、铲车一辆等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相同价值额3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担保人杨某2自愿以其所有的川FXXX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刘某某的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1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杨某1位于什邡市蓥华镇雪门村13组货场内的货物、设备和铲车等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荣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