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高飞英、王四白、李玉斌、刘巧林、刘瑞东、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高飞英,王四白,李玉斌,刘巧林,刘瑞东,李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67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三道沟村。负责人:陈兴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高飞英,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王四白,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玉斌,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刘巧林,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刘瑞东,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艳华,女,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高飞英、王四白、李玉斌、刘巧林、刘瑞东、李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