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国先与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先,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835号原告:王国先,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幢1单元10655室。法定代表人杨军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国先与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先于2017年6月3日申请将本案标的由1170000元减少为98000元。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先在诉讼中提出将诉讼标的1170000元减少为98000元后,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减少后的98000元计算;同时原告王国先撤回对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原告王国先负担1125元,其余1420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薛沙荣审 判 员 韦 平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