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与珠海市锦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珠海市锦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916号原告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法定代表人赖庆辉。被告珠海市锦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瑞枚。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锦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锦龙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775元,由原告珠海南通工贸实业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金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