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沈海军、王晓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军,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7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沈海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阳原。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阳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27民初113号,责令被执行人王晓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燕银行的存款4.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