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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石江与杨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江,杨光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214号原告:石江,男,生于1979年12月1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杨光红,男,生于1991年9月29日,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石江与被告杨光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江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江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