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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克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克伟,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廖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舒涵,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被执行人:赛克伟,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执行人:李娜,女,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克伟、李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偿付逾期租金、滞纳金以及未到期租金265,000元,加付违约金64,980元,被告赛克伟、李娜对被告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克伟、李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墩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赛克伟、李娜不是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在农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赛克伟在农行XXXXXXXXXXXXXXXXXXX、光大银行XXXXXXXXXXXXXXXXX等账户,李娜在中国银行XXXXXXXXXXXXXXXXXCNY0、中国邮储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等账户,但实际冻结的存款合计不足850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煜西数控机床制造厂、赛克伟、李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赛克伟、李娜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