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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世良与张世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良,张世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5823号原告:张世良,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世荣,女,1943年4��2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孝,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良与被告张世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良,被告张世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世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世荣交还张世明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工资存折、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补贴存折、张世明的北京通卡。事实和理由:我是张世明(智障)的合法监护人,(张世荣是张世明的姐姐,我是张世明的弟弟),我于2005年9月在其母亲李淑英的支持下,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2005)海民特字第45号,从我侄子张伟名下获得张世明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后因为我和张世明及母亲李淑英共同居住在一起,张世明的所有证件一直在李淑英手里保管使用,自2013年5月22日李淑英去世后,张世荣一直非法持有张世明的所有证件以及张世明的退休金(自2013年5月-2017年5月,张世明每月的退休金1600元,共计76800元)。我多次找张世荣索要这些证件与退休金,她一直不予理睬。随着张世明的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走下坡路,我手里没有这些证件,对他的生活起居、就医等等问题就非常不方便,无法维护张世明的合法权益,也使我的监护工作执行起来非常不顺畅。综上,张世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监护权和对张世明的合法权益,张世荣无视法律和亲情,不顾及对张世明身心健康、生活是否便利,并长期侵犯残疾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故诉至法院。张世荣辩称,张世明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北京农商银行工资卡、医保卡由我持有。��我已申请变更我为张世明的监护人,如果法院认定我为监护人,我不同意将上述证件交给张世良,如果法院认定张世良为张世明的监护人,我同意将上述证件交给张世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世荣、张世安、张世明及张世良均系张泉与李淑英之子女,张泉与李淑英均已去世。张世明患有智力残疾,无配偶,无子女。2005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05)海民特字第45号判决书,指定张世良为张世明的监护人。张世荣确认张世明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工资存折、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补贴存折、张世明的北京通卡现均由其持有。张世良提起本案诉讼后,张世荣向本院提起了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要求变更其为张世明的监护人。张世荣表示如法院指定其为张世明的监护人,则其应持有张世明的上述物品;如法院驳回其申请,其同意将上述物品交还张世良。本院已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京0108民特3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世荣的申请。本院认为,张世明患有智力残疾,为方便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张世明的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张世明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存折、北京通卡等应由其监护人持有。本院(2005)海民特字第45号判决书指定张世良为张世明的监护人。虽张世荣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另向本院提起了申请变更张世明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但其申请已被本院生效判决驳回,张世明的监护人现仍为张世良。故张世荣持有上述物品没有法律依据,应交还张世良。故张世良要求张世荣交还张世明的身份证、户��本、残疾证、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工资存折、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补贴存折、张世明的北京通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世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张世明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的存折、张世明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的存折、张世明的北京通卡返还给张世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张世良已预交),由张世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琳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乐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