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4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钰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天台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刘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钰贵,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徐钰贵归还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截至2014年2月17日为1482000.74元;自2014年2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徐钰贵赔偿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3760元。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徐钰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张家港佳百利服饰有限公司、许科对徐钰贵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550元由徐钰贵负担,该费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限徐钰贵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张家港市东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5462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徐钰贵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徐钰贵名下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钰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62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