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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523冯鑫与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鑫,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523号原告:冯鑫,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程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冯鑫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冯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鑫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鑫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