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523冯鑫与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鑫,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523号原告:冯鑫,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程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冯鑫与被告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冯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鑫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鑫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