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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璐与杨益、王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杨益,王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陈璐,女,生于1982年4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杨益,男,生于1984年6月12日,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王维维,女,生于1987年2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璐申请执行杨益、王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益、王维维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璐借款107800元,并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维维与申请执行人陈璐协商由被执行人王维维承担3万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王维维承担剩余部分及利息,免除王维维在该案的责任。其次,1、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杨益在所有银行均无存款;2、通过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益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3、经向申请人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4、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益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现因被执行人杨益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9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益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胡 越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