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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向君诉被告丁友德、丁友才、丁友福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君,丁友德,丁友才,丁友福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936号原告:丁向君,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随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4312252818。被告:丁友德,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随字村。被告:丁友才,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随字村。被告:丁友福,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随字村。原告丁向君诉被告丁友德、丁友才、丁友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丁向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