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驻马店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5月1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驻马店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私自将从李某处收取的货款87140元、从邢某处收取的货款71430元、从孟某处收取的货款48470元、从魏某处收取的货款30660元、从安某处收取的货款20000元、从吴某处收取的货款19090元、从张某处收取的货款16000元、从禹某处收取的货款16000元、从刘某乙处收取的货款10500元、从闫某处收取的货款10000元、从孟某乙出收取的货款6250元、从苗某处收取的货款5000元、从姜某处收取的货款4740元、从雪某处收取的货款2720元、从史某处收取的货款4440元、从吕某处收取的货款3000元、从王某处收取的货款1392元,共计356832元,非法侵占,未上交公司。刘某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游戏、日常消费等,致使不能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35683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有劣迹、当庭自愿认罪,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驻马店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68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宇审 判 员 王纪锋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