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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艳苹、马魁华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艳苹,马魁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苹(系马魁华二女儿),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魁华,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平,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艳苹因与被上诉人马魁华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艳苹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欲以和解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马艳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艳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艳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