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智与徐珂、颜龙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徐珂,颜龙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郭智,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奇国,男,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珂,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颜龙腾,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郭智与被执行人徐珂、颜龙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郭智已申请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珂、颜龙腾住所地位于赫山区法院所辖区域,为便利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裁字(2016)第22号裁决书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易友生审判员 贾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诸佳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