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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林松与陈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松,陈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84号原告:姜林松,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梅青,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姜林松为与被告陈梅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梅青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林松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梅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被告陈梅青由案外人姚依娜担保向原告姜林松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案外人姚依娜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梅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林松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陈梅青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梅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人民陪审员  缪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国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