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与被执行人雷高强、董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胜利,雷高强,董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郝胜利,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董家河镇。被执行人:雷高强,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被执行人:董敏娥,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与被执行人雷高强、董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胜利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偿还郝胜利欠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以上合计303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36号案件总标的30350元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