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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赵玉刚、毕长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赵玉刚,毕长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责人:刘洪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刘兵,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刚,住盱眙县。被告:毕长琴,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赵玉刚、毕长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