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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文钊与胡新改、胡新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钊,胡新改,胡新东,胡新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68号原告:胡文钊,男,汉族,生于1931年2月2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改,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2日,住内乡县。被告:胡新东,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胡新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内乡县。原告胡文钊与被告胡新改、胡新东、胡新华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胡文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文钊负担。审 判 长  曹书杰人民陪审员  袁增泽人民陪审员  谢海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