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淑红、吕祥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559号原告: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南金和家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被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吕某,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90000元、期内利息14025元、逾期催收费900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按借款本金90000元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通过p2p借贷平台”翼龙网贷”与贷出方达成了借款意向,并于2015年5月22日与贷出方、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借条中约定:1、王某向贷出方借款9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7%;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起止日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被告吕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贷出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债权进行转让;3、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4、在借入方还清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之前,逾期罚息、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被告王某取得贷款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原告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运营负责人和风险防控人,为确保贷出方能顺利收回本息,对该债权进行了收购,并于2017年5月3日向贷出方支付本息104925元,至此,原告取得贷出方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借入方须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义务。被告王某、吕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期内利息14025元、逾期催收费用900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按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吕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2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吕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翼邦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