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苏镜东与何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镜东,何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12号原告:苏镜东,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兆敏,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苏镜东诉被告何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于2016年8月5日前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173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0元,于2016年4月3日向被告交付现金50000元,于2016年8月5日向被告交付现金73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确认共向原告借款173000元,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还款。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借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开放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取款项173000元后,并未按约定如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向原告偿还该借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兆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镜东偿还借款本金1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0元(原告苏镜东已预交),由被告何兆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尔谦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人民陪审员 冯绮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淑娴胡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