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业辉与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业辉,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白业辉,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业辉与被执行人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业辉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于2017年2月20日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白业辉对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