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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屯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屯友,王保娟,吴清龙,田松海,王利娟,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278-1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屯友,男,农民,汉族,:372823196803050310被执行人王保娟,女,农民,汉族,:371324196905280326被执行人吴清龙,男,农民,汉族,:371324198211079811被执行人田松海,女,农民,汉族,:37132419820922002X被执行人王利娟,女,农民,汉族,:371324198007150027被执行人王振,男,农民,汉族,:37282319760715037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4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屯友、王保娟、吴清龙、田松海、王利娟、王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屯友、王保娟、吴清龙、田松海、王利娟、王振所有的银行存款3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