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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德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徐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贤琅,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林印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重庆华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应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