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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广峰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峰,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峰,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周文,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朱广峰与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沛大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周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900元,合计4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558元,由被告周文承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朱广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文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本院已进行查封,但该房产系其唯一房产,暂不宜处置。除上述本院查明的财产信息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法院实地查找以及与申请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广峰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广峰申请执行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