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永丽与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丽,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丽,女,1985年5月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下关镇福星村七社。委托代理人刘争明,云南彩云商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法定代表人李庆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丽与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大理银水帝都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履行送本院(2016)云29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义务。在执行中查明,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未完工,不具备交房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目前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和杰华审判员 高招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