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应俊龙、卢尚雁等与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俊龙,卢尚雁,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602号原告:应俊龙,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卢尚雁,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团结村西路***号,现住浙江省遂昌县。以上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三忠,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兴工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法,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乐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虞伟兰,系公司董事长。以上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俊龙、卢尚雁与被告缙云县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博尔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俊龙、卢尚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俊龙、卢尚雁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俊龙、卢尚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0元,由原告应俊龙、卢尚雁负担。审 判 长 钦建丽代理审判员 李万军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舒 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