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李某,周某林,陈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男,汉族,1995年3月4日生,现住固始县。系被申请人周某林的儿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住湖南省常宁市。现居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林,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审被告:陈某琴,女,汉族,1969年3月5日生,住固始县。系被申请��周某林的前妻。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周某林、原审被告陈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周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原审中对申请人的反诉应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张崇福代审判员 杨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