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桂珍与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珍,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381号原告:周桂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7日,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钟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周桂珍与被告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周桂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桂珍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