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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与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初15号原告: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圣帝庙村。法定代表人:黄铁圈,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生,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镇区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根旺,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伟,男,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涛,男,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4日因诉讼主体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密市富强养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新生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