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解学君与崔鑫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学君,崔鑫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保31号申请人:解学君,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崔鑫鹏,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解学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鑫鹏所有的产籍号390-450-2/3-XX-XXXXXX,建筑面积86.86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程广才以其所有的产籍号385-500-3/2-X-XXXXXX,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程广才所有的产籍号385-500-3/2-X-XXXXXX,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房屋产籍,期限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崔鑫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