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陈如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与因吸毒、为他人提供毒品于2017年1月20日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同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如益先后4次在居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泰兴路42号三楼前面房间内,容留陈某,4、郑某1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如益在龙港镇泰兴路42号家中容留陈某,4、郑某1吸食毒品。2、2017年1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如益在龙港镇泰兴路42号家中容留陈某,4、丁某,4、郑某1吸食毒品。3、2017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如益在龙港镇泰兴路42号家中容留陈某,4、丁某,4、郑某1吸食毒品。4、2017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如益在龙港镇泰兴路42号家中容留丁某,4、郑某1吸食毒品。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如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陈某,4、丁某,4的证言,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益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如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如益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如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4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PAGE?2?··?PAGE?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