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与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0号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广田路南侧。经营业主:汪志刚,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浩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城路288弄11号4幢255室。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被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站南路西、站西二路北(铁科大厦)29层2907号。法定代表人:艾怀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彦,该公司员工。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上海长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新郑市薛店顺达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爱民人民陪审员 唐雪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