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88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祁各庄镇八百户村东。法定代表人李玉全,总经理。李莎莎,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大厂回族自治县玉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亚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