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陕西铝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铝幕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初309号原告:陕西铝幕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幕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某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张某2,男,汉族,村民。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诉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委托代理人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2608.58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利息14713.03元,合计13732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公司提供铝单板用于被告承包的精品酒店工程,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1万元定金,提货前支付总价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最后一批货到现场15日内全部付清。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付款47500元、2014年11月5日付款45000元、2014年11月8日付款45000元,合计共付款147500元,之后被告再无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已按约定将全部货送至精品酒店,被告一直拖欠尾款不付。2014年12月3日,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将尾款全部结清,但其并未兑现。之后又于2015年11月26日书写授权文件一份,授权原告向精品酒店的负责人索要尾款,精品酒店予以否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某2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铝单板购销合同一份、承诺书、结算单、通讯记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2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一份,载明需方为甲方(张某2),供方为乙方(铝幕新材料公司),就有关精品酒店工程的铝单板加工事宜达成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厚度为2.5mm,单价为205元/㎡的铝单板。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万元的加工定金。提货前付总款的80%,剩余20%货款在最后一批货到现场15日内全部付清。2014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关于西安精品酒店铝板供应货款一事,做出付款承诺及说明。现生产铝板合计金额(包括改板费用)约26万元(附供货清单),实际付款14.75万元,在此承诺尾货到酒店工地现场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本货款全部结清。具体货款金额按实际发货数量及金额结算。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向被告共计供货价款为270108.58元,被告支付147500元,后被告未按承诺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与被告张某2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交货义务后,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承担利息14713.03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计算依据及清单,本院对原告诉请金额不予支持。但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与被告张某2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由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铝幕新材料公司货款人民币122608.5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如被告张某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被告张某2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保人民陪审员 朱 奇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