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陈利国、刘议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陈利国,刘议武,闵晓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171458—6。负责人:李汝波,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系该行行长。被告:陈利国,男,汉族,1986年8月26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议武,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闵晓鸽,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诉被告陈利国、刘议武、闵晓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将贷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贷款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