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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强之与付婷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之,付婷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974号原告:刘强之,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付婷婷,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45439G。主要负责人:黄从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川,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之与被告付婷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婷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