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宜轲与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轲,鄄城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744号原告陈宜轲(又名陈语达),住鄄城县。法定代理人陈宪华,系原告陈宜轲之祖父。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士东。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宜轲诉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轲撤回对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宜轲负担。审 判 长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