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174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昆山翼览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昆山翼览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74号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太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翼览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溪镇锦甪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晟。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翼览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