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明友、李金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友,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友,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金成,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沐阳县。申请人陈明友与被执行人李金成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712.5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