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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乔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陈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陈村。被执行人陈乔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陈村。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陈乔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陈乔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强工程款1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