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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文军与宁淑梅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军,宁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025号原告宋文军,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淑梅,女,1972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哈尔滨市火车站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宋文军与被告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 松审判员  温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茹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