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文军与宁淑梅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军,宁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025号原告宋文军,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淑梅,女,1972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哈尔滨市火车站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宋文军与被告宁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 松审判员 温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茹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