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中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中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中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于国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万思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龙祥花园小区B栋东端。法定代表人:王海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宇宙,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叶,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中伟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基公司)、原审第三人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及阅卷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伟、任伟,被上诉人中伟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国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原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叶、白宇宙到庭参加询问。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维东审判员 曹 茗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