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朝政与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朝政,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52号原告:石朝政,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国,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梁冷涛。原告石朝政与被告广州润雨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艾璎美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4××××.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石朝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朝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朝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石朝政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张 昀 关注公众号“”